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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曹恩杰与严嘉颐、汤辉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恩杰,严嘉颐,汤辉,严复容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960号原告曹恩杰,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代理人赵劲淞,云南法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严嘉颐,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生,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汤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被告严复容,女,汉族,1979年4月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原告曹恩杰与被告严嘉颐、汤辉、严复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曹恩杰于2015年5月25日以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嘉颐、汤辉、严复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恩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恩杰撤回对被告严嘉颐、汤辉、严复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77元,减半收取4788.5元,退还原告曹恩杰4788.5元。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