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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月萍与何玉就、何玉林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萍,何玉就,何玉林,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何玉衢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何月萍。委托代理人黄睿、曾静虹,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何玉就。第二被告何玉林。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住所: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邱卫东,总经理。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桥东新建路87号富腾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邱卫东,总经理。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郑警威,广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玉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萍诉第一被告何玉就、第二被告何玉林、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玉衢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萍撤销对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