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月萍与何玉就、何玉林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萍,何玉就,何玉林,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何玉衢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三初字第40号原告何月萍。委托代理人黄睿、曾静虹,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何玉就。第二被告何玉林。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住所:惠州市南坛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邱卫东,总经理。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桥东新建路87号富腾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邱卫东,总经理。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郑警威,广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何玉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萍诉第一被告何玉就、第二被告何玉林、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何玉衢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月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月萍撤销对第三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水东街改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娟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