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36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志华,程广怀,临沂市鲁蒙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高志华。被执行人程广怀。被执行人临沂市鲁蒙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临罗商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临沂市鲁蒙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在银行有股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鲁蒙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