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李某,住大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庚,大城县平舒中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住大城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薛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