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喜峰与被告张志民、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喜峰,张志民,王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唐喜峰,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唐庄村6组。身份证号:411024196906220196。被告:张志民,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鄢陵县安陵镇崔庄村。身份证号:41102419730802021X。被告:王兰香,女,41岁,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志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喜峰与被告张志民、王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喜峰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喜峰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唐喜峰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勇审 判 员 朱玉周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