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郭芬、王伟庆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郭芬,王伟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2132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2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赖志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芬,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告王伟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被告郭芬;王伟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芬;王伟庆未在户籍地居住,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夏一鸣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岸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