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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催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慈海毛纺织厂、孙仕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慈海毛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催字第52号申请人:慈溪市慈海毛纺织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桥头镇五姓村。法定代表人:孙仕国,该厂厂长。申请人慈溪市慈海毛纺织厂(普通合伙)因所持交通银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0100051/23361366,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湖州天元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可晨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交通银行余杭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0100051/23361366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慈海毛纺织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