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