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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60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赵某某,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池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