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亚琴与崔仁、孟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琴,崔仁,孟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558号原告李亚琴,男,194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崔仁,男,45岁,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孟英,女,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琴诉被告崔仁、孟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