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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亚琴与崔仁、孟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琴,崔仁,孟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2558号原告李亚琴,男,194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崔仁,男,45岁,汉族,农民,住新民市。被告孟英,女,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琴诉被告崔仁、孟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中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