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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阮仕祥与黄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仕祥,黄东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阮仕祥。被告黄东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仕祥与被告黄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仕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仕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仕祥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