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阮仕祥与黄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仕祥,黄东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354号原告阮仕祥。被告黄东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仕祥与被告黄东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仕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仕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仕祥负担。审判员 张苏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