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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向华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向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向华。委托代理人杨海冬,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卫校西街中段。代表人海文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07号。法定代表人黄道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杰,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韩山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向华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以下简省二建三分公司)、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二建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朱向华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省二建三分公司、省二建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并支付承包利润772831.98元。经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3)牧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裁定。宣判后,朱向华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省二建公司改制前系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向华系该公司员工。2002年3月6日,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豫建二政字(2002)4号关于印发《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该管理办法朱向华与省二建三分公司于2002年3月11日签订了《2002年度项目承包责任状》,该责任状的内容属省二建公司内部的管理措施,省二建公司与朱向华之间地位不平等,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朱向华的起诉。朱向华上诉称:一、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1、上诉人与省二建三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是由承包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省二建三分公司许可上诉人使用资质是为了获得400000元的上交利润,上诉人上交利润是为了获得资质的使用许可,并取得内部承包的收益,充分体现了合同所具有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2、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其完全有权选择不签订合同,且不签订合同不影响作为职工个人在企业内所应享有的权利;3、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循的只是合同的约定,在具体的承包经营过程中,上诉人享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包括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4、承包经营的盈亏与企业无关,风险由上诉人自负,省二建三分公司只享有权利和利益,如上交利润。因此,本案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二、本案法律关系不同于内部目标责任制关系。目标责任制名为合同,实为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目标责任制没有明确的标的,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不享有经营决策、人事安排、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承包人受企业意志的约束,履行合同的后果归于企业,承包方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通常不参与利润分成,只是获取一定的奖金和奖励。而本案中上诉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与企业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省二建公司、省二建三分公司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朱向华的上诉请求。1、本案是内部承包关系,非民事合同关系。本案并非借用资质的挂靠行为。项目部的人事是答辩人任命的,朱向华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另任命副经理两名、工程师一名。朱向华对签订目标责任状无自主选择权。该建设项目的风险是由答辩人承担,朱向华承担的风险只是交了50000元的风险抵押金。项目的资金、设备均由答辩人提供,后期维修也由答辩人负责。2、从承包责任状可以看出朱向华只是项目部代表,因此该责任状的主体是答辩人与焦作0720粮库项目部,朱向华根本不是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3、该项目在朱向华的管理下实际上是亏损项目,并无利润可分,工程还应该有前期费用和后期维修维护的费用。4、责任状中并不涉及利润分配。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朱向华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本院二审庭审时,法庭提问:1、案涉工程是公司承接的,还是由朱向华个人承接的,依据是什么?省二建公司、省二建三分公司答:省二建公司承接的。朱向华:是省二建三分公司以省二建公司名义承接的,朱向华当时是省二建三分公司副经理。2、施工过程中,机器设备及人员是谁提供的,与公司是否存在隶属关系?省二建公司、省二建三分公司:是省二建公司的设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部是由省二建公司派出的,在一审提交的证据2中有显示。朱向华:公司先派出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是由项目经理的要求由公司派出的。省二建公司、省二建三分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都是公司统一调配的。所有人员指派的都是由公司决定。朱向华:机械设备有的是从外边租赁的,有的是公司的。结算的时候朱向华全部进行了结算,也就是说机械设备费用都是朱向华承担的。3、财务是如何管理的?省二建公司、省二建三分公司:全部是由省二建公司管理的,所有的账目都在省二建公司保存。租赁的机械设备也是由省二建公司进行的结算。朱向华:财务由公司来进行管理,该项目是单独核算的,朱向华有很大的资金支配权利。账目施工结束后交回了,账目现在在哪里不清楚。二、省二建三公司与朱向华所代表的焦作0720粮库项目部在2002年3月11日签订的《2002年度项目承包责任状》,第一条项目管理指标约定,1、施工产值:14000000元。2、利润指标:一次性包死上交400000元。3、上交费用:1000000元(上半年交50%,三、四季度各交25%)。4、质量指标:大型办省优工程。……二、工程公司职责(略)。三、项目部职责(略)。四、奖罚。项目经理交纳风险金50000元,年终全面完成各项指标,工程公司将严格按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予以奖励。项目亏损,将没收风险金,项目经理自动辞职。项目部完成部分经济技术指标,但不亏损,工程公司将按公司、工程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本院认为:朱向华与省二建三分公司签订《2002年度项目承包责任状》时,系省二建公司员工。从二审庭审三方当事人陈述看,朱向华所代表的焦作0720粮库项目部运作前后,项目部的工程承接、财务管理、人员调配、机械设备及资金投入均有省二建公司的参与监管,明显与朱向华在其上诉状中所主张的自己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相悖。从案涉责任状的内容看,责任状虽约定有项目管理指标,但这些管理指标并非硬性指标,朱向华作为项目经理如能全面完成,则给予奖励。如果亏损,则没收风险金,并自动辞职。同样说明朱向华对于该项目的管理经管并非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缺乏独立性。因此,原审裁定认定案涉责任状属省二建公司内部的管理措施,省二建公司与朱向华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乃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霞审 判 员  陈兴祥代理审判员  贾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