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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进良与被告刘少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良,刘少红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刘进良,男。委托代理人申跃华,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良与被告刘少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进良撤回对被告刘少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进良负担。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