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振伟与房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伟,房本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941号原告李振伟,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房本会,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李振伟诉被告房本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按照原告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同时,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提供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振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