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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丁某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汝州市钟楼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