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陈某某,女,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丁某某,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汝州市钟楼街道社会法庭调解,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