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巴州罗布泊公司与马宾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罗布泊探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马宾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巴州罗布泊探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巴州罗布泊公司)。住址: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巴州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彭素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陇河,新疆孔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宾霞,女,汉族,1954年5月29日出生,住址:库尔勒市。原告巴州罗布泊公司诉被告马宾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巴州罗布泊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素娟及委托代理人杨陇河,被告马宾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州罗布泊公司诉称,2007年1月9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将位于库尔勒市北站水晶楼的负一楼租给原告用于经营之用,并约定租金为每年6.3万元,租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经原告同意对租赁的房屋进行全面装修,并配备了相关的设备,在原告准备使用租赁房屋时,2007年4月9日,被告单方面阻止原告使用租赁房屋,并将原告的房屋的设备和物品强行扣留,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物品585290.5元。3、被告赔偿装修费用418553元。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262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宾霞答辩称,1、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刚才原告向法庭陈述被告是4月9日单方阻止,原告的起诉时效应是1年,本案的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所谓的赔偿和损失是不存在。有部分物品确实是被告扣留。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的时间是1月9日,约定的房租是6月付清。次月原告并无交清租费,并偷电。3月查的2月的电表和4月的电表的度数一样。我们是4月9日报警,并不是4月9日清除,清除的时间是7月29日。被告留置的一部分电器,本来是打算他一年以后起诉,但是他没有起诉。被告本来是打算拍卖给予其补偿,但是其至今没有销售。我通知7月8日让原告离开。后面他用发电机发电,把我的门都烧了。我请的保安公司和我的朋友,才把他的物品清出来的。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请予以驳回。原告对其请求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原告证据一、2007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证实:原、被告订立租赁合同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原告证据二、收据二份。证实: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房租的事实。缴纳33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收款的事实认可。不能证明他履行了合同。就交了这些,剩下的他都没有交过。原告证据三、证人黄莉萍证言,2007年4月9日,水晶楼的地下室。门就锁了,我们还报警了,警察还来了。被告质证意见,不认可。原告证据四、鉴定结论书二份。证实:原告租赁合同履行期内对房屋装修的价值和投入的物品价值。和营业损失的数额(天)/540元。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的问题均不予认可。原告证据五、营业执照一份。证实:证明原告的租赁场所具有经营资格。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原告证据六、经营酒水的发货单一份。证实:原告购买价值18万元酒水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法定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从纸质上看,还这么新。所有时间都是在一张纸上写的。原告证据七、门票发放单据一份。证实:原告已发放价值18万元的门票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法定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告证据八、广告费票据。证实:因被告违约造成损失数额。被告质证意见,以上两份的质证意见一致。不能证明是因为本案造成的损失。对报纸的真实性认可,证人说是4月9日,这上面是4月13日,证明前面的证人的证言是假话。上面有一张收据写的也是4月10日。原告证据九、演出人员的损失。证明:损失14万元。被告质证意见,缺乏真实性、法定性、关联性。这是罗布泊旅行社签订的,和会所没有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原告证据十、钦州仲裁委员会价格鉴定委托书复印件。证明:作价是由钦州价格中心做委托的。原件在价格中心。被告质证意见,证据的法定性不认可。一是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规则。2007年4月2日,我们没有任何的冲突,我是4月11日向公安局报案的,该鉴定中心没有在新疆注册。被告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意见:被告证据一、合同。证明:2007年1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1、原告违约。2、解除合同的依据。3、标的计算依据。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被告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违反了合同第3、11、15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第13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所要证明的问题应出示相关证据证实。被告证据二、案件反馈单。证明:2007年4月11日报案,原告偷电的事实,派出所已经受理。原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原告质证意见,形式真实性认可。证实原告窃电的事实不予认可,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被告证据三、管辖异议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于4月15日向法院诉讼,原告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被告向中院起诉、中院裁定,撤销原、被告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钦州仲裁委库尔勒代表处)的仲裁条款无效。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发生纠纷的事实认可。其他的不予认可。被告证据四、协议书一份、合同书一份。证明:2007年7月24日、25日被告相继与搬迁公司、保安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及工费。强迁的时间。原告所诉不实。原告的物品是7月25日由被告强迁。原告及刚才的证人陈述是不实之词。原告质证意见,协议书的真实性认可。恰恰可以证实物品在被告处,并无返还原告的事实。被告证据五、2007年7月6日巴州日报。证明:强行把电掐了,原告用发电机发电,扰民,别人把他告了。证明7月6日他还在经营。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不了会所的扰民的事实和采访的人没有真实姓名,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被告证据六、诉讼费票据5张。诉讼查档、打印复印票据5张。证明:被告主张权利向法院缴纳费用,打字复印。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发生的损失费用。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发生纠纷,不能证明原告违约的事实。被告证据七、设施损失票据4张。证明:原告将被告设施损坏修复的费用。重新买的箱子及配置。原告质证意见,收据不是发票,不能证实是本案的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证据八、储藏费、协议书。证明:原告设施被留置后储藏费12600元。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恰恰证明我们的物品在被告处。被告证据九、收条。3份。证明:强迁工费及运费合计390元。这是我付的钱。搬动仓库用了。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认可,证明的问题认可。被告证据十、交通费。证明:因案发部分交通费,费用是253元。原告质证意见,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和本案没有关联性。被告证据十一、反窃电的办法。证明:原告窃电。窃电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原告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不能证明我们窃电的事实。被告证据十二、证人李培胜证言,因为马宾霞的电是我安装的,楼是哪一年建的记不清楚了。他的地下室租出去了,马宾霞给我打电话让我看有无改装的,后面又给我打电话,在地下室,看到配电箱,是有改装,时间太长了,大概是06年或07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原告质证意见,不认可。诉讼中,原告申请法院到库尔勒市公安局天山路派出所调取当时派出所处理材料。原告质证意见,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问题。可以证实对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将物品扣押的事实。被告质证意见,真实性和关联性和法定性均认可。这份材料充分证实了当时的事发情况,从时间和记录上,充分的印证了我们抗辩的理由。谈话笔录都是2007年8月份,一直没有向法庭主张他的权利,他已经超过了其法定主张的时效。根据原告,被告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事实:2007年1月9日原告巴州罗布泊公司与被告马宾霞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被告马宾霞将库尔勒市建国路龙祥房产负一层300平方米房屋租给原告巴州罗布泊公司开办娱乐会所;租期自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2月9日;租金63000元;合同签订之日(第一年)首付30000元,余款33000元于2007年6月10日前一次付清。第二年房租于2007年12月9日前一次付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钦州仲裁委员会库尔勒代表处)。合同签订后,1月10日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0000元并支付部分电费物业费,后原告将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营业。2007年4月被告以原告偷电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告到库尔勒市天山路派出所,派出所出具了《案件反馈单》,但未作处理。2007年7月初,因房租、水电、物业费等发生纠纷后,被告要求原告搬出租赁房屋终止合同未成,被告将房屋门焊死,7月25日被告雇人将房内原告物品搬走。后原告以被告盗窃财物向天山路派出所报案,8月2日派出所调查了解后于8月3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被告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另2007年4月2日,钦州仲裁委委托巴州价格认证中心,对北站水晶楼付一楼的内部装修及在正常情况下每天纯收入进行价值鉴定。对内部设施2007年4月价值进行鉴定。巴州价格认证中心2007R038《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北站水晶楼负一楼的内部装修费用为418553元。正常情况下每天纯收入540元。2007R041《估价鉴定结论书》认定:北站水晶楼负一楼的内部设施2007年4月价值为585290.50元。2007年9月马宾霞诉至巴州中院称,2007年1月8日,巴州罗布泊探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签订了租赁北站水晶楼地下室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钦州仲裁委员会库尔勒代表处),而库尔勒市根本没有这个仲裁机构。故请求本院确认我与巴州罗布泊探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该仲裁协议无效。巴州中院(2007)巴民特字第1号裁定书认为,合同签订地是新疆库尔勒市,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钦州仲裁委员会)登记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库尔勒代表处仅是一个业务代办机构,并未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在库尔勒市办理登记,合同签订地库尔勒市不存在钦州仲裁委这一机构。裁定马宾霞与巴州罗布泊探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月8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钦州仲裁委员会库尔勒代表处)的仲裁条款无效。2014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第一次开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等,后又撤回反诉请求。本院认为,2007年1月9日,原告巴州罗布泊公司与被告马宾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属实,但合同履行不到半年双方就因用电、房租、用水、物业费等发生纠纷。2007年7月初,被告将租赁房屋门焊死表示终止合同,7月25日被告雇人又将房内原告物品搬走。此时原告已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应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并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现原告又不能提供诉讼时效有发生中止、中断的事实证据。且原告自2007年7月起一直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也没有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其权利不予保护。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巴州罗布泊探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2800.35元由巴州罗布泊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爱国审 判 员 阿勒腾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肇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