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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艳军与刘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军,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安艳军。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军与被告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艳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艳军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