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安艳军与刘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艳军,刘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74号原告安艳军。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艳军与被告刘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艳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艳军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