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杜玉川与李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利,李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081号申请执行人杜���利,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忠义,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忠义向杜玉利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忠义与申请执行人杜玉利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忠义向申请执行人杜玉利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申请人杜玉利自愿放弃全部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李忠义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