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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商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梁晓晖、梁文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梁晓晖,梁文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1562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号。代表人:胡健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晓、陶小群,该分行员工。被告:梁晓晖。被告:梁文巧。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梁晓晖、梁文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梁晓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5月5日的利息、罚息为2086.39元,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梁文巧对被告梁晓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告梁文巧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瑞景名苑23幢1单元102室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与被告梁文巧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梁文巧为被告梁晓晖自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为5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本外币借款、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进出口押汇、贸易融资代付、提货担保、担保贷款、福费廷、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信保融资等)、承兑(含委托代理承兑)、贴现、拆借、票据回购、担保及其他融资等业务形成的债务等;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以及由此相应产生的所有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项下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两年,自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被告梁晓晖未清偿的全部债务,无论是否存在物的担保,原告均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梁文巧承担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梁晓晖签订《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梁晓晖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用于购车;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年利率为8.892%;还款方式为自借款发放本月起在每个公历月的20日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随本清;如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被告梁晓晖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对欠息计收复利。《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同日向被告梁晓晖发放了贷款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梁晓晖未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15年4月2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2088.54元。被告梁文巧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另查明,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均约定,原告与被告梁晓晖、梁文巧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晓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5月5日的利息、罚息为2086.39元,自2015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梁文巧对被告梁晓晖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7430元,由被告梁晓晖、梁文巧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如逾期不办理退费手续的,视为原告同意垫付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该诉讼费由本院向被告执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黄苍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