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维与被告余民浪、李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维,余民浪,李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徐维,男,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淮川。被告余民浪(曾用名余明浪),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荷花。被告李昌强,男,汉族,农民,住浏阳市荷花。原告徐维与被告余民浪、李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卢彦章、毛金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芳枝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徐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民浪、李昌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维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余民浪、李昌强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昌强于2013年2月13日、3月14日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5000元均出具借条,被告余民浪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后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李昌强出具、被告余民浪担保的借条2张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昌强出具、被告余民浪担保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李昌强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余民浪的担保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被告李昌强应当在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现被告李昌强逾期未还,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昌强偿还借款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余民浪在被告李昌强出具的借条上签名担保,未约定担保责任的形式,应当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被告李昌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余民浪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李昌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徐维借款1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本金10000元,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本金5000元,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余民浪对李昌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元,由李昌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岳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人民陪审员 卢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芳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