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鼎弘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万业嘉合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鼎弘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万业嘉合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鼎弘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69149122-3,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565号富苑盛世城A区1单元4025室。法定代表人:彭扬,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博,职务:业务经理。被执行人:长春万业嘉合经贸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69148661-9,住所地:经开区自由大路7168号203室(租赁协议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韩丽艳。被执行人: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代码证:74457481-6,住所地:长春市自由大路7168号。法定代表人:吕德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鼎弘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人长春万业嘉合经贸有限公司、吉林省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2202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景 林审 判 员 鲁 志 生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