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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戴中平与蒋俊琪、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中平,蒋俊琪,宋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戴中平。被执行人蒋俊琪。被执行人宋旭东。申请执行人戴中平与被执行人蒋俊琪、宋旭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台仙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蒋俊琪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中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宋旭东对被告蒋俊琪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仙执民字第20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中平发现被执行人蒋俊琪、宋旭东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韶蓉审 判 员  张天平代理审判员  罗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亢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