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况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本市。申请人郑某某与被申请人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已领取25000元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