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商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薛东军与薛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东军,薛跃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168号原告薛东军,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郭苹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系原告之妻。被告薛跃平,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薛东军与被告薛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薛东军已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被告薛跃平1300元现金,双方就涉案买卖合同再无争议,原告薛东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东军承担。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