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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董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53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钟鸣,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辩护人赵锋,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辩护人辩护人钟鸣、被告人吴某某及辩护人赵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日至同月19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在其租赁的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某酒店七楼餐厅内,安排好服务人员及望风人员后,将该餐厅开设为“镖场”进行赌博活动;后又将该赌场转移至该酒店二楼会议室。2015年1月19日,民警在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将上述二名被告人抓获,并现场挡获该赌博场所工作人员12名及涉赌人员2名;查获用于赌博的“标靶”一套、“游戏单”35张和赌资人民币42万元。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且42万元不是在赌场内查获的,情节轻微,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董某某家庭比较困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董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平时表现好并得到嘉奖,且被告人吴某某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赌场从事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某接受被告人董某某的安排协助被告人董某某从事赌场管理工作,2015年1月19日,民警在对该赌场进行检查时当场从停在该酒店门口的一辆汽车内查获赌场赌资人民币4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人程某某、���某某、张某、苏某、王某某、谢某、许某某、夏某、汪某、罗某、江某、许某某、龚某某、王某某、徐某、张某某、王某、伍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物证及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租赁协议,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在赌场从事管理工作其作用明显大于接受其安排协助其从事赌场管理工作的被告人吴某某,故对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能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经查,根据被���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证实赌场经营的赌资存放在赌场外的一辆汽车内并由专人负责看管,民警从该汽车内查获的42万元赌资与该赌场内的赌博活动有关联,故对被告人被告人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42万元不是在赌场内查获的,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的辩护人分别所提其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案获赌资人民币42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友贵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