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民解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解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社东前大街74号居民。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社东前大街44号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曲村七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张永刚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