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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解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解初字第11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社东前大街74号居民。被告段某某,男,汉族,1975年6月3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社东前大街44号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6日出生,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曲村七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张永刚承担。审判长  王军科审判员  王晋明审判员  齐 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