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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初字第00150-3号原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法定代表人:金陈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法定代表人:沈俊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安徽同鑫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查封了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金额限定在2700万元),现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9800万元),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金额限定在2700万元)。审判长  石允龙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文士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