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永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渭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斌,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坚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庭审中,被告人李永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10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永斌在临渭区渭花路海蓝网吧一楼,以商谈给其女友购买梁苏晶价值2309元的白色苹果4S手机为由与其见面,之后又以让在楼上网吧的女友查看手机是否满意为由,将手机拿走从该网吧二楼通道逃离现场。被告人李永斌后将该手机在东风大街华岳商场门口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已挥霍。2、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永斌在高新区新升路巨浪网吧二楼上网时,趁失主王华睡着之际,将王华价值1170元黑色联想手机一部予以窃取,之后将该手机在一麻将馆赠予他人。3、2014年11月19日7时左右,被告人李永斌在临渭区渭花路海蓝网吧二楼上网时,从“赶集网”上发现手机交易的信息后,即以购买XX的价值1558元白色苹果4S手机为由与其在该网吧见面,后又以其女友在同网吧另一房间上网,让其查看手机是否满意为由将手机拿走趁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李永斌将该手机在西三路杜桥市场门口与一陌生男子置换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4、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李永斌在临渭区西四路凤凰网吧二楼,趁失主董乔南不备,将其放在网吧电脑桌上的价值880元黑色联想A788T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在高新区高新大厦与一陌生男子的红米手机进行置换,后将置换来的手机在东风街华岳商场门口以300元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证实,失主XX、梁苏晶、董乔南、王华均报称其手机被盗的情况。2、失主梁苏晶陈述,她在互联网上发帖出售二手手机,就有一男子在网络上联系她,2014年8月10日18时左右,她们约好在临渭区南塘五岔路口南的“海蓝网络”一楼见面,交易时该男子以给他女友购买二手手机,让他女友看一下,还说老板娘在楼上他们买卖时不方便,她才没有和他一起上楼去。之后他将她的一部白色苹果4S拿走了,3、失主王华陈述,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在高新区巨浪网吧二楼上了通宵,到了第二天早上大约七点钟左右睡着了,当他上厕所时发现放在旁边椅子上的黑色直板联想手机不见了。4、失主XX陈述,他在赶集网上发贴出售手机的信息后,就有人联系他。2014年11月19日6点50分左右,他在临渭区南塘五岔路口南的“海蓝网络”二楼与一名男子相约见面后,该男子说手机是给其媳妇购买的,要给她看看是否满意,他媳妇就在网吧另一个房间里,他就将他的白色苹果4S手机给了那个男子,没想到对方直接拿手机跑了。5、失主董乔南陈述,大概是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他在西四路“凤凰网吧”玩游戏,大概玩到次日清晨时分,他将一部黑色直板联想手机放在电脑桌上,靠着椅子睡着了,等他睡醒后,发现桌子上的手机不见了。6、价格鉴定结论证实,梁学晶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2309元、王华黑色联想手机价值1170元、XX白色苹果4S手机价值1558元、董乔南黑色联想A788T手机价值880元。7、辨认笔录及照片,XX、梁苏晶辨认出李永斌为拿走其手机的人;李永斌辨认出临渭区渭花路海蓝网络二楼、一楼、临渭区西四路与一马路西南角新天地二楼凤凰网吧二楼、高新区新胜路巨浪网吧为作案地点。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永斌出生于1985年11月9日。9、被告人李永斌供述,2014年8月初的一天,他在网上看到一条出售苹果4S二手手机信息就和对方联系了,他们后来约在渭花路“海蓝网吧”一楼见面,他看了手机后就说手机是给女朋友买的,他要拿到楼上让他女朋友看一下,随后就趁机拿着手机从二楼一个后门出去走了。那部手机没有手机卡,他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东风街华岳商场门口一个维修手机的人了。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7时左右,他到高新区和网友约好打游戏,到网吧(巨浪网吧)之后发现一个30多岁男子坐的椅子上有一部旧直板手机,他看该男子睡着了就将这部手机偷走了,事后他在打麻将时将手机送给别人了。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他在“赶集网”上看到一条二手手机交易信息就和对方联系,并约好第二天在南塘“海蓝”网吧见面。见面后他看了手机后并骗那个人说要让他媳妇看一下,趁机将他的手机拿着从网吧一个后门逃走。他后来在西三路杜桥市场门口和一个男的换了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他到西四路凤凰网吧准备上网,上二楼走到厕所跟前发现有个17、18岁的小伙睡着了,他就顺手将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联想手机偷走,然后下楼出去走了。后来他以黑色联想手机外加200元在高新大厦和一个男的换了一部红米手机,之后把红米手机在东风街华岳商场门口以300元卖给一个男子。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采用秘密窃取之手段,多次窃取公民数额较大的现金,盗值为5917元,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斌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永斌在案发后能如实坦白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殷旭力人民陪审员 张渭良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