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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家全与何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全,何成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湄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周家全。被告何成举。原告周家全诉被告何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家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成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家全诉称,被告何成举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于2014年8月24日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在2014年11月24日前归还,但到期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何成举均借故未还。现我要求被告何成举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被告何成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家全与被告何成举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24日,被告何成举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周家全借款50000元,并写下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在2014年11月24日前还清,原告周家全当即给付了被告何成举50000元现金。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何成举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周家全催收,被告何成举仍未偿还,原告周家全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何成举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佐证,经审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周家全与被告何成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因有借条佐证,且原告周家全向被告何成举交付了50000元借款,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何成举应当向原告周家全清偿借款50000元,因该借款金额不大,被告何成举应当一次性偿还,因此,本院对原告周家全要求被告何成举一次性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周家全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何成举承担逾期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应予尊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成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家全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何成举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兴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