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酒纪朝与满城县公安局不服治安处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酒纪朝,满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初字第31号原告酒纪朝,自由职业。被告满城县公安局,满城县中山西路153号。法定代表人白少辉,该局局长。副职负责人王启宝,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俊峰,该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酒纪朝不服满城县公安局作出的满公(城)行罚决字(2014)08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俊峰系办理其治安案件的民警为由要求张俊峰退庭,法庭未予支持,故原告拒绝开庭。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四“对未经行政复议和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原办案部门的承办民警出庭应诉。”张俊峰是该治安案件的办案民警,其作为本案委托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庭当庭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开庭,其不履行原告应尽的诉讼义务,致使法庭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告的行为视为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酒纪朝负担。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