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章元与被告叶平国,李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章元,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叶平国,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116号原告李章元,男,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青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强涛,总经理。被告洛阳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徐家营工业园区青城路。法定代表人马飞利,总经理。被告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1号附9号。法定代表人叶平国,总经理。被告叶平国,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李涛,男,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章元与被告洛阳泰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润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华都投资有限公司、叶平国、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章元于2015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章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章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章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