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耀与郭浩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郭浩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66号原告:刘耀,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委托代理人:潘景飞,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龙,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浩然,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耀与被告郭浩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耀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耀承担。审 判 长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韩恩泉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悦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