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申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季茂龙与季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茂龙,季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季茂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美。委托代理人:吴汉平。再审申请人季茂龙因与被申请人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茂龙申请再审称:季美在一审和派出所都承认拿了我1200元,这是有效的法律依据,她胡编说第三人拿她的钱,并叫人作伪证。季美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拿了她的钱,而且第三人是否拿季美的钱,与我没有关系。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季美提交意见称:我在一审和二审中的陈述都是实话,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季美在一审中举证证明其曾借钱1200元给张友琴,季茂龙亦认可代张友琴向季美归还该笔借款,这属于债的加入,季美与张友琴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季茂龙向季美清偿而得以消灭。在事隔十余年后,季茂龙主张季美与张友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不符合常理。季茂龙又主张该笔偿还款项是季美向其所借的借款,这一主张与其起诉状上所述内容相悖,一审和二审依法不予采纳,并不不当。综上,季茂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茂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珑珑审 判 员 陆海滨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