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知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杭知初字第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沈琲、唐佳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庆良。委托代理人:秦勇。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委托代理人:胡莉。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为与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大学出版社)、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库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昱特公司的���托代理人沈琲、石油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秦勇以及博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拥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行使及维护该图片的著作权,即有权对侵犯该图片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2014年6月4日,富昱特公司在博库公司处购得石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油品分析工(销售专用)》(ISBN国际标准书号:978-7-5636-3638-9),经核对,该图书封面中部右侧使用的图片与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致。富昱特公司认为石油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图片用于其出版的图书中的行为构成恶意侵权,博库公司销售含有涉嫌侵权图片图书的行为也侵犯了富尔特公司著作权,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石油大学出版社赔偿富昱特公司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4000元(含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差旅费人民币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富昱特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富昱特具有原告主体资格。2、图片著作权权属页面,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3、涉嫌侵权出版物及购买发票,证明:侵权事实。4、公证书,证明:赔偿费用依据。5、律师费发票,证明:合理费用支出情况。石油大学出版社辩称:1、富尔特公司和富昱特公司之间的《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中盖章存在瑕疵,同时富尔特公司并未明确约定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转让,富昱特公司未能提供涉案作品胶卷底片,不能证明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富昱特公司也未能证明涉案作品未过著作权保护期;3、上述《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授权的具体作品内容,不能证明该授权包括了涉案作品;4、富昱特公司索赔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市场价格。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石油大学出版社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博库公司辩称:博库公司是销售者,有合法进货渠道,富昱特公司没有向博库公司发送警告函,本公司在收到传票后已停止销售,尽到审核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裁判。博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其与石油大学出版社签订的图书经销协议一份,证明:涉案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对富昱特公司提交的证据:博库公司无意见。石油大学出版社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富昱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证据3,对发票的真实性以及对该出版物是石油大学出版社发行这一事实无异议,对博库公司的注册地不清楚,附后的购买图书的小票看不清。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反映涉案图片的市场价格。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确定是为本案支出的费用。本院经审查后认为:1、证据1-2,该些证据能够证明富尔特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事实,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2、证据3,该证据可以证明博库公司销售涉案图书的事实,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3、证据4,该公证书中三份销售合同涉及的图片并非涉案图片,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4、证据5,本院认为,结合富昱特公司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实际情况,该证据可以证明富昱特公司委托律师诉讼并实际产生律师费用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至于金额是否合理,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情确定。对博库公司提交的证据:富昱特公司无异议,石油大学出版社未发表意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博库公司所销售图书的来源,具有证据效力。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域名为www.imagemore.com.tw的网站为富尔特公司注册所有,为该公司于1999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3日止。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富昱特公司有权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具体授权含:��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等作品的权利;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授权委托书》签订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网域名称注册证明及授权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的网页上刊有编号为A104011的图片,该图片上有“IMAGEMORE”水印、拍摄日期为2000年12月13日,该网页上刊登了富尔特公司享有上述图片版权的声明。2012年3月,石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油品分析工(销售专用)》一书(书号ISBN978-7-5636-3638-9),定价60元,版次信息显示为2012年3月第1版第1��印刷。该书在封面上使用了上述编号为A104011的图片。2014年6月4日,富昱特公司在博库网购买了《油品分析工(销售专用)》一书,价格为60元,并取得了博库公司出具的机打发票一张。博库公司庭审中确认该书系由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配货。经庭审比对,富昱特公司认为涉案图书使用的图片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部分相同,截取了图片中间偏左位置的部分并作了180度的镜像处理,并进行了修改和裁切。博库公司当庭不发表比对意见,视为放弃发表比对意见。又查明,石油大学出版社成立于2000年10月1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出版本校设置的主要学科、专业、课程所需要的教材;本校教学需要的教学参考书、教学工具书;与本校主要专业方向一致的学术专著、译著;适合高等学校教学需要的通俗政治理论读物;根据学校主管部门的��工和安排,为尚未成立出版社的高校出版同一专业系统的高校教材(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教学仪器、设备经销等。博库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1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批发零售[包括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网络发行)],增值电信业务,预包装食品的零售,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文化用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服装的销售,信息咨询服务。还查明,富昱特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购买图书费用人民币6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富昱特公司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二、石油大学出版社、博库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三、如构成侵权,石油大学出版社、博库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图片系借助相机记录静物,属于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富尔特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的涉案摄影作品上有“IMAGEMORE”的水印,即富尔特公司的署名,标注了版权申明,可以认定富尔特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富尔特公司网站显示涉案作品的拍摄时间在200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期内,富尔特公司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富尔特公司对富昱特公司的授权,富昱特公司取得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已经存在的及尚未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故富昱特公司依法享有本案诉权。关于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经庭审比对,本院认为,涉案图书所使用的图片与富昱特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场景、构成元素、各构成元素比例及拍摄角度均相同,只是作了180度的镜像处理,即在富昱特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基础上消除水印并进行剪裁所得,且石油大学出版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图片的合法来源,故本院认为石油大学出版社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出版的《油品分析工(销售专用)》中使用了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关于焦点三,博库公司作为涉案图书的销售商,销售侵权图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故富昱特公司要求博库公司停止销售含有侵权摄影作品图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作为富尔特公司的授权人,富昱特公司要求石油大学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富昱特公司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赔礼道歉是在人身权遭到损害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救济措施,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富昱特公司商誉受损,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因富昱特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石油大学出版社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的有效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作品的拍摄内容及图片的独创性、石油大学出版社侵权行为的性质及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富昱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作品拍摄时间为2000年;(2)富昱特公司为本案诉讼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3)涉案图书出版于2012年,在图书的封面上使用了侵权图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编号为A104011摄影作品的《油品分析工(销售专用)》图书;二、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人民币4000元;三、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图书《油品分析工(销售专用)》(书号ISBN978-7-5636-3638-9);四、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0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5元。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中国石油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审 判 长 申正权代理审判员 徐 珺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佳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