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701号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男,汉族,1974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永寿县。委托代理人刘厚忠,男,汉族,1970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法定代表人阙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江建筑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桂湖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婵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