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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陕西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陕西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高新花园小区1幢10404室。法定代表人张文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葛红,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明德门新天地A座1606室。法定代表人熊定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南路179号院。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华,男,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宇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6216元。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