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629号原告李某,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魏某,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魏某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