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商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与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贺敬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贺敬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商保字第37号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孙庄村。法定代表人丁道会,董事长。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盛泽镇经济开发区园区路。法定代表人姚贞林,总经理。被告贺敬伟,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贺敬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并提供登记在钱明东名下的鲁D×××××起亚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泰淀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维莱特纺织(苏州)有限公司、贺敬伟银行账户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一宗。二、查封登记在钱明东名下的鲁D×××××起亚牌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