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肇军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肇军,庄文洁,李兆国,刘美娟,王洪振,贾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森,男,汉族,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李肇军,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庄文洁,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肇军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兆国,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刘美娟,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李兆国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洪振,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贾婷婷,女,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洪振之妻,住址同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肇军、庄文洁、李兆国、刘美娟、王洪振、贾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经查询金融系统被执行人无其它存款,车管、房管部门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茌商初字1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马 伟代审判员  张公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