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立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新炎、李玉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新炎,李玉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民初字第48号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邓裕忠。委托代理人:江展航,梁达森,该社职员。被告一:谢新炎,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二:李玉仪,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谢新炎、李玉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肇庆市鼎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