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树军与宫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军,宫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杨树军,现住长春市北环城路逸佳小区。被执行人宫君,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宽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宽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苗 君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继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