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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民二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陶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陶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塔民二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张长和,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书林,男,汉族,1960年12月19日出生,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帅,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从事个体销售,现住沙湾县。上诉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沙湾县人民法院(2014)沙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邮寄费100元,合计711.5元,由上诉人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琳审 判 员  马桂兰代理审判员  环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楚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