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立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蔡瑛、陈国平与戴圣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瑛,陈国平,戴圣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立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瑛,女,汉族,1963年7月9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平,男,汉族,1961年11月1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圣灿,男,汉族,1953年1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蔡瑛、陈国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收货币一方为蔡瑛,其���所地位于南昌市东湖区,故本案应由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为债权人,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南昌市西湖区,西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