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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淑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厂民初字第204号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梁志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爱国代理审判员  史铁军代理审判员  杨艳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