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占广与被告徐延威、王前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广,徐延威,王前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陈占广,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帆,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延威,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前进,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广与被告徐延威、王前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徐延威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徐延威外出没有下落,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本院向原告陈占广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陈占广向人民法院报社交纳公告费,原告陈占广在规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占广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