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辉、余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终本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伟,张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伟,男,汉族,1971年7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上海铁路局阜阳车辆段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上海铁路局阜阳车辆段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20006.61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