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莎莎与李国峰侵权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莎莎,李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王莎���,女,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物价局家属院西三排第一家被执行人李国峰,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临猗县猗氏镇陈范屯村五组本院在执行王莎莎与李国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6)运中终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陈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