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柳芳与陈晓玲、钱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柳芳,陈晓玲,钱南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446号原告王柳芳。被告陈晓玲。被告钱南京。原告王柳芳诉被告陈晓玲、钱南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柳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晓玲、钱南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柳芳诉称:被告钱南京于2014年10月欠原告26400元,2014年11月26日,被告钱南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另被告钱南京、陈晓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钱南京所借款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6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钱南京、陈晓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期间,被告钱南京欠原告26400元,2014年11月26日,被告钱南京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另查明,被告钱南京、陈晓玲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婚姻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钱南京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钱南京应按约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钱南京还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被告钱南京并未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个人债务,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晓玲应承担共同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南京、陈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柳芳借款26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钱南京、陈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46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伟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