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刁元朋与东莞市锦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祥源星河国际项目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刁元朋,东莞市锦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祥源星河国际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88号申请人:刁元朋,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东莞市锦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祥源星河国际项目部。申请人刁元朋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锦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祥源星河国际项目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王波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缴存保证金21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王波住房一套。上述财产在本院扣留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财产的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