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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史长伟、王悦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史**,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859号原告辽中县*****,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王**,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辽中县*****,现住址辽中县***。被告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住址辽中县*****。被告王**,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汉族,住址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诉被告史**、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以与被告落实还款计划,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佟助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一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