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童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807号原告:童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毓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伴伴 来自: